丰台区单位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522208678

商伟-丰台区单位犯罪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商伟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101201710848683

  • 联系电话:

    13522208678

  •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院雅园64023室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单位犯罪辩护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8日 来源:丰台区单位犯罪辩护律师
[导读]:  商伟律师,丰台区单位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商伟,丰台区单位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上海刑事律师提示,根据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案;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